江苏华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新中淮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31民初198号
原告:江苏华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金北街道马港村部。
法定代表人:王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善爱,金湖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新中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吕良镇泰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毕会群,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枚乘西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钱增茂,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如,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河区。
原告江苏华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中淮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雷爱红
审 判 员  邱永安
人民陪审员  王治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胡志远
书 记 员  邹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