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钢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31执153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
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钢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
法定代表人施春歌,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华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钢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2019)苏0831民初3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和解协议,但需长期履行,双方同意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虽然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因双方约定履行的时间较长,近期尚不能执行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苏0831民初31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在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邱永军
执行员  秦建峰
执行员  李玉培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