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31执11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1085906791C,住所地金湖县。
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13140659159,住所地金湖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项米球,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华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1)苏0831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华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19万元及逾期给付利息(以319万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案件受理费34392元,减半收取17196元,由原告江苏华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92元;由被告******具有限公司负担15904元。判决书生效后,因义务人******具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华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黑名单告知书、监督卡、财产申报表,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调查;
2.将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3.向金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查询通知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金湖县经济开发区临高路3号的不动产,该不动产正被本院另案处置拍卖中;
4.通过网络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银行账户,但基本没有余额,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5、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进程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共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3205904元及执行费34459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银行账户,但基本没有余额,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金湖县经济开发区临高路3号的不动产,该不动产正被本院另案处置拍卖中;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金湖县人民法院(2021)苏0831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永军
审判员  秦建峰
审判员  李玉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姜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