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139***与江苏华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31民初1139号
原告:***,男,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工程公司,住所地金湖县金北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某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某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金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