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5执异9号
异议人:***,男,1969年XX月XX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新疆希望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博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蒲亚民,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新疆希望电子有限公司(注:以下简称希望公司)与陕西博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注:以下简称博尔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查封博尔公司所有的机床设备五坐标加工中心型号DMU106P和DMU100P各一台,并已进行拍卖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本院在执行希望公司与博尔公司合同纠纷案中,查封并拍卖的案涉设备确属博尔公司所有,但该设备已被博尔公司抵押给异议人。故请求本院解除对案涉设备的查封或将案涉设备拍卖所得价款优先支付给异议人。
本院查明,希望公司与博尔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丰泰钢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诉讼期间,希望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本院审查并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2019)陕0115执保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博尔公司所有的机床设备五坐标加工中心型号DMU106P和DMU100P各一台,查封期限二年;后,本院经审理作出(2019)陕0115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博尔公司退还希望公司设备款700万元。博尔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2020)陕01民终1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博尔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6月5日希望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博尔公司又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21)陕0115执恢20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对案涉设备进行续查封。2021年10月27日作出(2021)陕0115执恢20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案涉设备。之后,依法启动网拍程序,委托淘宝网对案涉设备进行拍卖,买受人胡根平以4456200元的价格拍卖成交。2021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21)陕0115执恢20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案涉设备所有权归买受人胡根平,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
本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财产。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本案中,希望公司申请执行,博尔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有权对博尔公司设备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异议人以其对案涉设备享有抵押权为由,请求解除查封,无法律依据,该异议请求不予支持。异议人请求优先受偿案涉设备拍卖所得价款,该请求不是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志豪
审判员党宏侠
审判员韩晶晶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杜遥
书记员朱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