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执恢205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希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299000098Q。
法定代表人:柴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亮,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博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801。
法定代表人:蒲亚民,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115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希望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执行终结。后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希望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某某执行人新疆希望电子有限公司人民币6608568.1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博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博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新疆希望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对其所保全的被执行人陕西博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床设备五坐标加工中心型号DMU160P机加设备和DMU100P机加设备各一台进行了司法拍卖,案外人曲某某对该案提出了执行异议,本院依法驳回后,案外人曲某某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目前复议未有结果,待复议结束后再行处理,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115执恢2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双全
审判员 惠五七
审判员 邵小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执行员 唐凤龙
书记员 吴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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