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民终19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希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曲扬街418号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健民,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星公路16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新疆希望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爱登堡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30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希望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而且,上诉人新疆希望电子有限公司经本院催缴后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疆希望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新疆希望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瑜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须海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