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新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保利新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执复43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保利新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学城英才南一街5号院2号楼501、502、5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保利新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包头市雪域旅游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团结小区一段稀土研究院住宅楼-13-1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第三人:**。 第三人:**。 复议申请人保利新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公司)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平法院)(2022)京0114执异577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昌平法院在执行保利公司与包头市雪域旅游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雪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京0114民初197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2)京0114执2132号]过程中,保利公司向该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为被执行人。 昌平法院经审查查明,2021年11月26日,昌平法院就保利公司与雪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0)京0114民初19765号民事判决书。2022年3月7日,昌平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京0114执2132号,现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另查明,雪域公司于2012年3月15日注册成立,现雪域公司的股东为**、**和***,现该企业处于存续状态。 昌平法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雪域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应当以其名下财产独立承担债务,故申请执行人以**和**为雪域公司股东为由申请追加**和**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无据,昌平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保利公司的追加请求。 保利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请求将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保利公司与被执行人雪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昌平法院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的(2020)京0114民初19765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效力。保利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昌平法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雪域公司名下无房屋、无车辆、无银行账户存款、股权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昌平法院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2022)京0114执2132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20)京0114民初19765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现经查询,(2022)京0114执2132号一案的被执行人雪域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有三位股东分别为**、**、***,**持有公司58%的股权,**持有40%的股权,***持有2%的股权,而公司实缴资本仅为4万元,均为股东***出资,**、**的认缴出资时间为2014年5月28日,但至今未进行任何实缴出资。现被执行人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股东**、**的出资缴纳期限已届满,应对被执行人的债务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昌平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的,应当严格按照执行方面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的,不得变更或追加。本案中,保利公司在昌平法院异议程序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时,未明确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所提事由不符合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事由,昌平法院据此驳回其追加申请并无不当。保利公司在本案复议程序中提出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属于新事由,本案复议程序不予审查。综上,保利公司所提复议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保利新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提出的复议申请,维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4执异577号执行裁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高 峰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 翔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