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执异577号
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保利新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诉讼代理人:周**,保利新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包头市雪域旅游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团结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被申请追加人:**。
被申请追加人:**。
本院在执行保利新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公司)与包头市雪域旅游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雪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京0114民初197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2)京0114执2132号]过程中,保利新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保利公司称,请求依法追加**、**二人为(2022)京0114执213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14民初19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包头市雪域旅游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保利新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256149.13元,2022年3月保利新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法院执行,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包头市雪域旅游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屋、无车辆、无银行账户存款、股权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该公司股东,故请求法院追加**、**为(2020)京0114民初19765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
雪域公司、**、**未发表意见。
本院查明,2021年11月26日,本院就保利新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雪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0)京0114民初19765号民事判决书。2022年3月7日,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京0114执2132号,现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另查明,雪域公司于2012年3月15日注册成立,现雪域公司的股东为**、**和***,现该企业处于存续状态。
上述事实有申请追加人的陈述和提交的书面材料、雪域公司市场监督管理档案资料、(2022)京0114执2132号执行案件卷宗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雪域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应当以其名下财产独立承担债务,故申请追加人以**和**为雪域公司股东为由申请追加**和**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保利新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追加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