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147号
申请人:江苏融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外商投资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8349323T。
法定代表人:石国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丰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保利新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学城英才南一街5号院2号楼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69637355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融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保利新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50万元,并由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融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保利新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苏融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