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283民初1519号
原告:哈尔滨金华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崇山路-36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尹金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英,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五桦大街1999号。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扬威,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哈尔滨金华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和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哈尔滨金华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金华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20元,由哈尔滨金华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秋实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杜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