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623执32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筑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方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林商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马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