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荣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四子某某江岸苏木乌拉嘎查与内蒙古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四子**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929民初342号
原告:四子**江岸苏木乌拉嘎查,住所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法定代表人:阿迪亚,系该嘎查嘎查长。
被告:内蒙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法定代表人:赵银威,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子**江岸苏木乌拉嘎查诉被告内蒙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内蒙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内蒙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四子**江岸苏木乌拉嘎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部退还原告四子**江岸苏木乌拉嘎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勋
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