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四子**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929民初342号
原告:四子**江岸苏木乌拉嘎查,住所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法定代表人:阿迪亚,系该嘎查嘎查长。
被告:内蒙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法定代表人:赵银威,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子**江岸苏木乌拉嘎查诉被告内蒙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内蒙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内蒙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四子**江岸苏木乌拉嘎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部退还原告四子**江岸苏木乌拉嘎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勋
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