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902财保50号
申请人:内蒙古荣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郭某,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宏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
申请人内蒙古荣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宏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及账号:丰镇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存款1000万元。申请人内蒙古荣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宏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及账号:丰镇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存款1000万元,期限截止到2021年6月30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内蒙古荣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朱晓霞
二〇二○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夏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