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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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02民终19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7年6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法格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法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伟奇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681167120P,住所地位于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升昌村第一小组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内蒙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020783900536,住所地位于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工农大街52号1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三亚伟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奇公司)、原审第三人内蒙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1)琼0271民初18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20日收到**提交的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