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荣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海南瑞泽双林建材有限公司海棠湾分公司与内蒙古荣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0271财保225号
申请人:海南瑞泽双林建材有限公司海棠湾分公司,住所地:三亚市海棠区林旺223国道三灶杨琳自建房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内蒙古荣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工农大街52号1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海南瑞泽双林建材有限公司海棠湾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荣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海南瑞泽双林建材有限公司海棠湾分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荣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436074.84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账户:×××]或在其他金融机构相当金额的存款。申请人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南瑞泽双林建材有限公司海棠湾分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荣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436074.84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账户:×××]或在其他金融机构相当金额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海南瑞泽双林建材有限公司海棠湾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