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1民初4404号
原告:沈阳市铁西区***机电设备服务部。
经营者:庄勇。
被告:沈阳信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成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铁西区***机电设备服务部与被告沈阳信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市铁西区***机电设备服务部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铁西区***机电设备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市铁西区***机电设备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孙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