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信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信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大东区尚品天城业主委员会、沈阳市大东区房产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辽0104民初15896号
原告沈阳信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尚品天城业主委员会、沈阳市大东区房产局、沈阳市房产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铁党,被告尚品天城业委会委托代理人马希华,被告沈阳市房产局委托代理人王爽、被告大东区房产局委托代理人刘冠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尚品天城业委会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现工程已竣工验收,被告尚品天城业委会应依约给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因工程质保期尚未届满,质保金暂不予支付。关于原告要求大东区房产局及沈阳市房产局承担责任的请求,因房屋维修基金的审批发放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本院不予审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尚品天城业委会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尚品天城1-7号门岗更新改造工程,工程预算价款1365357元,最终以审计公司出具的结算审计报告金额进行结算,质保金为总价款5%,质保期5年。工程于2017年11月29日竣工验收,2019年5月18日,北京中天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出具审核报告,确定工程结算价为1263579.84元。被告尚品天城业委会未支付工程款项。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情况说明及庭审笔录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尚品天城业主委员会给付原告沈阳信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63579.8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尚品天城业主委员会给付原告沈阳信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金1263579.84,自2019年5月19日起自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85元,由被告尚品天城业委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 鹏 审判员 雷 凯 审判员 贾雪艳
书记员 白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