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辽0404民初193号
原告:沈阳信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柳树屯乡柳树屯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良斌,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丰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丰远路**。
法定代表人:何占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沈阳信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丰远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2017年7月16日,原告沈阳信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丰远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原告为被告丰远·热高乐园宴会厅轻质隔墙工程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轻质隔墙板制作、安装及维护保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行工程施工。2017年10月17日,双方进行工程结算,确认原告施工工程款合计237028.92元。被告已付工程款96844.37元,尚欠工程款140184.55元。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40184.5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被告认可欠付工程款额,同意于2019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2019年7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2019年8月30日前给付40184.5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2019年8月30日前随最后一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原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丰远集团有限公司欠原告沈阳信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0184.55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于2019年7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2019年8月30日前给付40184.55元。
案件受理费3104元,减半收取1552元,由被告丰远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于2019年8月30日前随最后一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伏绘霖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单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