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洪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421执异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四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仁寿县文林镇陵州路**。

法定代表人:陈洪刚,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陵州路三段**/div>

法定代表人:颜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眉山众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眉山市东坡区洗砚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志英,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8)川1421民初1266号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眉山众泰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四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四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四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四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剑

审判员  陈琳

审判员  魏玮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