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421执异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四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仁寿县文林镇陵州路**。
法定代表人:陈洪刚,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陵州路三段**/div>
法定代表人:颜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眉山众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眉山市东坡区洗砚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志英,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8)川1421民初1266号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眉山众泰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四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四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四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四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剑
审判员 陈琳
审判员 魏玮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