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421民初302号
原告:四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陵州路330号。
法定代表人:陈洪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峰,四川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栋,四川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258号加州花园酒店6楼。
法定代表人:唐晋川。
原告四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7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四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伍卫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