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421民初381号之一
原告:四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文林镇陵州路330号。
法定代表人:陈洪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峰,四川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珠嘉镇黑虎社区车博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吉昌,四川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神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64元,减半收取计8,98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982元,由四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蝶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叶昆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