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与沙湾县名轩宜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沙湾县番图鑫盛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新0105民初4254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锦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春玲,水磨沟区泽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代军,水磨沟区泽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沙湾县名轩宜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奎屯路名轩嘉苑**楼底商****div>
法定代表人:侯新寿,该公司经理。
被告:沙湾县番图鑫盛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世纪大道南路**(F2时尚购物广场**)v>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乌鲁木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芝公司)与被告沙湾县名轩宜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以下简称名轩宜佳物业公司)、沙湾县番图鑫盛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番图鑫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蓝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春玲、名轩宜佳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侯新寿到庭参加诉讼。番图鑫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蓝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电梯维护保养费18,4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6日,蓝芝公司与名轩宜佳物业公司签订编号LZ2018163号《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名轩宜佳物业公司委托蓝芝公司对位于沙湾明轩的8台电梯设备提供保养服务。全年维保费为36,800元。蓝芝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名轩宜佳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第三条付款方式:第二期支付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前,金额为18,400元未付。另,合同第六条其他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原告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因原告所在地在乌鲁木齐市××区,故在贵院诉讼解决。
名轩宜佳物业公司辩称,知道电梯维修的事情,确实签订了合同,名轩宜佳物业公司没有财务,不知道欠付款项是原告和谁对账确认的。对于原告主张的数额不清楚。名轩宜佳物业公司是番图鑫盛公司的下属子公司。番图鑫盛公司财务人员进行对账,人事管理权、工资发放及财务收支、账簿、资产均是番图鑫盛公司管理。番图鑫盛公司出具书面证明,表明承担名轩宜佳物业公司的债权债务。电梯实际使用人为番图鑫盛公司,番图鑫盛公司已开具证明承担名轩宜佳物业公司所有的债权和债务。番图鑫盛公司下辖两个子公司,其中之一为名轩宜佳物业公司,三个独立法人公司一套管理班子。财务由番图鑫盛公司全盘实际控制,请法院依据以上事实裁定番图鑫盛公司为电梯维保费的实际承担人。
番图鑫盛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蓝芝公司出示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名轩宜佳物业公司出示的《公司法人任命书》、《情况说明》、《证明》(2018年10月27日、2019年7月4日)、岗位调整通知(2020年7月21日、7月22日)、证人冯志勇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对名轩宜佳物业公司出示的《辞职报告》、《员工工资发放承诺书》,《欠发工资统计》,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16日,蓝芝公司与名轩宜佳物业公司签订编号LZ2018163号《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名轩宜佳物业公司委托蓝芝公司对位于沙湾名轩的8台电梯设备提供保养服务,全年维护保养费为36,800元;第二条约定:本合同期限为壹年(自2019年元月16日至2020年元月15日止);第三条约定:分两期付款,第一期支付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前,金额为18,400元;第二期支付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前,金额为18,400元。蓝芝公司按合同约定为沙湾名轩8台电梯提供了维护保养服务。蓝芝公司自认名轩宜佳物业公司已支付第一笔维护保养费18,400元。名轩宜佳物业公司至今欠付蓝芝公司电梯维护保养费18,400元。
另查明,番图鑫盛公司2018年10月27日出具证明,证实名轩宜佳物业公司系番图鑫盛公司投资的全额子公司,故番图鑫盛公司承担名轩宜佳物业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和债务;番图鑫盛公司2019年7月4日出具证明,证实名轩宜佳物业公司隶属番图鑫盛公司下属公司。2018年11月20日,番图鑫盛公司下发《公司法人任命书》任命侯新寿为名轩宜佳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该任命书再次明确番图鑫盛公司承担名轩宜佳物业公司的债权、债务。名轩宜佳物业公司、番图鑫盛公司均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蓝芝公司与名轩宜佳物业公司签订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法有效,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蓝芝公司已履行电梯维护保养义务,因此,蓝芝公司要求名轩宜佳物业公司支付电梯维护保养18,4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给付责任承担者,名轩宜佳物业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是适格的责任主体。名轩宜佳物业公司关于其没有财务,人员、资产、资金、工资等事务全由番图鑫盛公司管理,应由番图鑫盛公司承担责任的意见,因名轩宜佳物业公司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对外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名轩宜佳物业公司该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同时,番图鑫盛公司两次以书面形式表明名轩宜佳物业公司为其下属子公司,其承担名轩宜佳物业公司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对外具有其自愿为名轩宜佳物业公司经营债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真实意思表示,蓝芝公司要求番图鑫盛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番图鑫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蓝芝公司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沙湾县名轩宜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乌鲁木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电梯维护保养18,400元。被告沙湾县番图鑫盛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沙湾县名轩宜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原告乌鲁木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沙湾县名轩宜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沙湾县番图鑫盛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雪 莉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法 官 助 理   田 启 朦
书  记  员   彭丽诗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