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新疆红府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5执8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64号锦城大厦405室。
法定代表人:杨静,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红府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尼勒克县尼勒克镇东环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红府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24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5民初513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52821元。
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2022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2年3月25日、4月15日、7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我院依法予以冻结。
3、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开户信息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证券可供执行。
4、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土地登记信息,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5、2022年3月31日,采用传统方式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6、2022年9月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因疫情爆发,全市静态管理,本院已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无财产线索向我院提供,暂不需要我院走访判决书中地址,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次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生 明
审判员 地力夏提
审判员 邵 振 录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马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