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5民初320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乌鲁木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486号锦城大厦405室。
法定代表人:杨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春玲,水磨沟区泽纬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奎屯君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穗丰园阿克苏西路23-10幢。
法定代表人:陈德昌,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乌鲁木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奎屯君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乌鲁木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奎屯君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08,315.6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乌鲁木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保单号:PZPP21650110240000000198)作为申请人乌鲁木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的担保。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乌鲁木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2022)新0105民初32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乌鲁木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现申请人乌鲁木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奎屯君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其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奎屯君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市支行营业部账号:×××的账户中价值108,315.6元财产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建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