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新疆宝地产城发展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5民初166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乌鲁木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486号锦城大厦4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杨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春玲,水磨沟区泽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新疆宝地产城发展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北京北路37号(20区993栋31-2号)。
法定代表人:李启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强,男,1974年3月8日出生,回族,该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被申请人:新疆宝地产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路东三巷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大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江,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原告乌鲁木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宝地产城发展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新疆宝地产城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乌鲁木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432,428.63元财产。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2021)新0105财保423号民事裁定,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宝地产城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八一路支行账号3002XXXX的账户中价值432428.63财产、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宝地产城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迎宾路支行账号3002XXXX的账户中价值432428.63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乌鲁木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宝地产城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八一路支行账号3002XXX的账户中价值432428.63财产;
二、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宝地产城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迎宾路支行账号3002XXXX的账户中价值432428.63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  亚  冰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