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某某某某超市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5民初6218号 原告:***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486号锦城大厦40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磨沟***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439号综合业务楼1栋负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超市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50元,原告***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8.75元,由原告***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负担。余款68.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