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5民初6218号
原告:***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486号锦城大厦40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磨沟***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439号综合业务楼1栋负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超市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50元,原告***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8.75元,由原告***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负担。余款68.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