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5执2394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市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市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105执23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地力夏提
审判长 地力夏提
审判员 尤 施 展
审判员 张 萌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刘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