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6执145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盛世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双天瑞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盛世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双天瑞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6民初16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支付陕西盛世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款共计20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账号余额不足,在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在房屋管理部门无房产登记,除此之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予以惩戒,现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