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港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盛港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张执字第00699-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盛港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悦丰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江苏博星顺华羊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兄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盛港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博星顺华羊纤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安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张民初字第023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苏博星顺华羊纤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盛港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000元并支付2013年5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江苏博星顺华羊纤维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江苏博星顺华羊纤维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博星顺华羊纤维有限公司已歇业,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执行中轮后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博星顺华羊纤维有限公司房地产。经向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博星顺华羊纤维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30525元。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江苏盛港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江苏博星顺华羊纤维有限公司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江苏盛港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江苏博星顺华羊纤维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苏博星顺华羊纤维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张民初字第02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江苏博星顺华羊纤维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江苏盛港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