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盛港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江苏盛港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2-02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张开民初字第00977号
原告张家港市盛港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乘航蒋桥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盛港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悦丰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原告张家港市盛港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盛港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家港市盛港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家港市盛港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盛港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张家港市盛港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