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403执1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1月5日生,住杨陵区。
被执行人:陕西陈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陈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2019)陕0403民初916号民事案件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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