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403执1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年24日生,汉族,住武功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陕西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4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和平,男,1955年5月4日生,汉族,职工,住阎良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土方机械款986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265元及执行费137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四期支付申请执行人土方机械款986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现被执行人已按协议支付申请执行人土方机械款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403执1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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