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403执60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义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宏民,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陈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法定代表人:陈江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陈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返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483451.2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061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52800元、执行费17235元。但被执行人陕西陈立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陕西陈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574547.2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冯佳晨
审判员 张艳萍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安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