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民初5047号之一
原告:西安市临潼区栎阳鸿兴建材厂,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栎阳办事处南街街道办南500米。
经营者:沈文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向,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陈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陈江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和平,男,1955年5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阎良区。
被告:***,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阎良区。
原告西安市临潼区栎阳鸿兴建材厂诉被告陕西陈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原告西安市临潼区栎阳鸿兴建材厂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陕西陈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对被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临潼区栎阳鸿兴建材厂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3013元,减半收取1506.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西安市临潼区栎阳鸿兴建材厂负担。
审判员 龙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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