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02民初785号
原告:南通曙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城东镇星湖路1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6217274215198M。
法定代表人:邓爱玲,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希勤,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冈晨鸣浆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沿江大道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79765869N。
法定代表人:张金玉,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通曙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冈晨鸣浆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南通曙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冈晨鸣浆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曙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曙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冈晨鸣浆纸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 瑾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邱梦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