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621民初810号
原告:南通曙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27421519M。
法定代表人:邓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公民身份号码×××,现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告:内蒙古亿利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1787061885H。
法定代表人:姜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原告南通曙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亿利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达拉特旗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南通曙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南通曙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曙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邱 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晓霞
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