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曙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曙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和诚制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6508号
原告:南通曙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星湖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27421519M。
法定代表人:邓爱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希勤,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习禹,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和诚制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靖江市马桥镇正北高新技术产业区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77624616Y。
法定代表人:徐建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通曙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和诚制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南通曙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通曙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曙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45元,减半收取6723元,由原告南通曙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国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程雪梅
书 记 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