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曙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曙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122民初3667号
原告:南通曙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星湖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邓爱玲,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希勤,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石材工业园区柯克亚路以西(合盛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东。
原告南通曙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南通曙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曙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曙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27元,减半收取计2764元,由南通曙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摆  雅  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普婧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