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民初5801号之一
原告:珠海华强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W3KWY6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润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WLCAQ7G。
法定代表人:**1。
原告申请人珠海华强盛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润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华强盛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华强盛贸易有限公司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92元,保全费2347.92元,合计5769.92元,由原告珠海华强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从和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