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昆明排水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4522号之一
申请人: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2幢21层、22层、23层一单元、24层。
法定代表人:施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乐,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昆明排水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碧鸡路6号。
法定代表人:和奎。
被申请人:昆明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第一污水处理厂内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马振华。
原告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排水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5452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昆明排水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873,907.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昆明排水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全部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昆明排水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全部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孔燕萍
审 判 员 孙 猛
审 判 员 丁 祎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钱雨伶
书 记 员 谈惠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