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昆明排水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4522号
申请人: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2幢21层、22层、23层一单元、24层。
法定代表人:施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乐,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昆明排水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碧鸡路6号。
被申请人:昆明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第一污水处理厂内办公楼。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昆明排水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昆明排水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873,90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明排水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873,90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周 军
审判员 王竞方
审判员 吕 静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陆丽鹏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