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昆明排水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4522号之二
原告: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2幢21层、22层、23层一单元、24层。
法定代表人:施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乐,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排水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碧鸡路6号。
法定代表人:和奎。
被告:昆明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第一污水处理厂内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马振华。
本院受理原告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排水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排水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排水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6,170元,减半收取计198,08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3,085元,由原告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孔燕萍
审 判 员 孙 猛
审 判 员 丁 祎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钱雨伶
书 记 员 谈惠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