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中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门峡市伟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门峡市中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02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伟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914112005596414744,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文化路中段原税务局印刷厂。
被执行人:三门峡市中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91411200080837256B,住三门峡市五原路西段商会大厦B座1208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30日生效的(2020)豫12民终1676号判决,于2021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三门峡市中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门峡市中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一、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本金579236元;
二、被执行人偿还一审案件受理费、评估费121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560元;
三、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8390元。(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三门峡市中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原银行三门峡崤山路支行的账户80×××24存款5140225.18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云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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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赵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