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2民终20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中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磁钟乡南鹿坡村民委员会二楼2号(湖滨机电制造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振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子,男,汉族,1991年9月5日生,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峰,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门峡市伟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文化路中段原税务局印刷厂。
法定代表人:秦殿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三门峡市三联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文明路西区。
法定代表人:邵建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梅,女,汉族,1971年6月19日生,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上诉人三门峡市中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门峡市伟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三门峡市三联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9)豫1202民初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9)豫1202民初9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三门峡市中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占通
审判员 景志贤
审判员 范俊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辛喜艳
书记员张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