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鑫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滨海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125号
申请人:无锡鑫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周铁镇分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662239795。
法定代表人:郭玉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滨海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五汛镇府前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060223994R。
法定代表人:顾奎生。
申请人无锡鑫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润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滨海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46万元,申请人鑫润公司以江苏力卓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鑫润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源公司财产4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2820元,由鑫润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周 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尤峥峥
书 记 员  王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