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3691号
申请人:无锡鑫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分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6622397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滨海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五汛镇府前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060223994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杨**,男,1981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申请人:**,男,1979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申请人无锡鑫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润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滨海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50万元,申请人鑫润公司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鑫润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滨海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3020元,***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