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龙马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小港顺发采石场与慈溪龙马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民初3095号

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顺发采石场,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长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144303107A。

法定代表人:张林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志超,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坎墩街道镇中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7534827。

法定代表人:韩文表。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顺发采石场与被告***马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顺发采石场撤回对被告***马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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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董迎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冯子骅

代书记员 李丹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