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秋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秋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历史名称邵阳市一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02民初1921号
原告:***,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作明,新邵县律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秋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历史名称邵阳市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邵阳市人祥区。
法定代表人:申巨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红,湖南森力(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秋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30日以需补充新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2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宇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朱 砂
书 记 员 唐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