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秋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秋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2民初1322号
原告:***,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作明,新邵县律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秋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西外街64号。
法定代表人:申巨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鹏飞,男,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红,湖南森力(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自豪,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秋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自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支付的工程承包信誉金50000元;2、判决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20年3月3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2021年6月3日止为7700元,后期债务利息以此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甲方)于2020年3月3日与原告(乙方)签订了一份《邵阳市田江消防通风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交付信誉金50000,如乙方对工程开工日期不确定原因要求退还所交信誉金,甲方必须在2020年4月底前原本金退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两被告支付了现金50000元,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款凭证。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开工日期现仍无法确定,两被告亦逾期未退还原告的信誉金,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湖南秋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对涉案工程不知情,且原告以提交的合同显示涉案工程位于邵阳市双清区,故本案应由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邵阳市田江消防通风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为主要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承担相应责任,该合同实质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地点位于邵阳市双清区,故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为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胡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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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何孟兰
书 记 员  岳金富